一、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方案,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全市乡(镇)人员编制。
五、审核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六、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市直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批)市直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各县(市)相当于科级、副科级和各区相当于县(处)级、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规格。
七、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报告。承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有关准备工作和拟定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