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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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委领导
主  任:刘长龙
副主任:徐晗 赵明 王路 郭灵计
委  员:赵显 孟宪新 王慧力 孟凡友
   编办领导
主    任:孟凡友
副 主 任:杨敬东  陈刚  孙杨
副巡视员:邹东辉
 事业单位三定方案  
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2

  

  

  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长春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长春市卫生监测检验中心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按相当于正处级规格待遇。

  一、主要职责

  负责疾病、媒介生物的调研、监测、预测;对重大疫情、传染病暴发流行组织调查、检验、处理、控制与防治;承担救灾防病任务和灾后防病技术指导;承担与健康相关产品和场所的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向社会提供相关的卫生防病咨询和检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调查、分析、公布、上报等相关工作和培训相关统计人员。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5个。

  (一)办公室(党办)

  (二)人事与科教科

  (三)供应科

  (四)财务科

  (五)地方病防治科

  (六)慢性病防治科

  (七)计划免疫科

  (八)体检科

  (九)统计信息科

  (十)流行病防治科

  (十一)性病防治科

  (十二)卫生监测科

  (十三)基层指导科

  (十四)消杀科

  (十五)理化与微生物科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96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35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51,工勤人员岗位编制10名。

  核定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5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职15名,副职5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急救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急救中心,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院前医疗救护;负责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卫生保障服务等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急救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6个。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

  (三)财务科

  (四)急救科

  (五)急救员管理科

  (六)总务科

  (七)调度室

  (八)科教科

  (九)车管科

  (十)硅谷分站

  (十一)前卫分站

  (十二)南湖分站

  (十三)二道分站

  (十四)新发分站

  (十五)西安分站

  (十六)绿园分站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53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23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15,工勤人员岗位编制15名。

  核定长春急救中心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职16名,副职2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中心血站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中心血站,加挂吉林省血液中心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血液检测、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业务指导、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存储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中心血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8个。

  (一)综合办公室

  (二)检验科

  (三)业务科

  (四)供血科

  (五)成分科

  (六)总务科

  (七)献血服务部

  (八)输血研究所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50名(其中135名事业编制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15名事业编制经费暂保持自收自支不变)。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24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13,工勤人员岗位编制13名。

  核定长春市中心血站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职8名,副职3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加挂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按相当于正处级规格待遇。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和技术的准入制度;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各城区、开发区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情况;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负责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评估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7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5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0,工勤人员岗位编制2名。

  核定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领导职数2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1名)。

  三、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四、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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