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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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委领导
主  任:刘长龙
副主任:徐晗 赵明 王路 郭灵计
委  员:赵显 孟宪新 王慧力 孟凡友
   编办领导
主    任:孟凡友
副 主 任:杨敬东  陈刚  孙杨
副巡视员:邹东辉
 事业单位三定方案  
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1

  

  

  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妇女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入托体检及疾病普查防治,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负责妇幼卫生项目管理、信息统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9个。

  (一)综合办公室

  (二)综合门诊部

  (三)医技科

  (四)妇女保健科

  (五)信息统计科

  (六)儿童保健科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八)儿童听力筛查中心

  (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90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14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68,工勤人员岗位编制8名。

  核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职9名,副职3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加挂长春市医学考试中心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按相当于正处级规格待遇。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普及工作;负责健康长春行动计划和创建国家健康城市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相关健康教育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医学相关专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5个。

  (一)办公室

  (二)宣传指导科

  (三)信息科

  (四)监测评价科

  (五)考务科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3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7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26,工勤人员岗位编制2名。

  核定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5名,副职1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口腔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口腔医院,加挂长春市牙病防治所、长春市德龙口腔医院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口腔专业领域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口腔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8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保科

  (四)财务科

  (五)总务科

  (六)伙食科

  (七)医务科

  (八)药剂科

  (九)放射线科

  (十)电诊科

  (十一)器械科

  (十二)病理科

  (十三)理疗科

  (十四)家庭病床科

  (十五)质量检查科

  (十六)住院处

  (十七)护理部

  (十八)供应室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308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46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231,工勤人员岗位编制31名。

  核定长春市口腔医院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18名(正职)。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加挂长春职工医科大学、长春市医学情报所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开展医、药、护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及相关教学教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1个。

  (一)校长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

  (三)后勤办公室

  (四)宣传部

  (五)人事处

  (六)计划财务处

  (七)教务处

  (八)学生处

  (九)保卫处

  (十)设备供应管理处

  (十一)事业发展处

  (十二)科教处

  (十三)图书馆

  (十四)成人教育部

  (十五)医学信息情报部

  (十六)国际交流部

  (十七)基础医学部

  (十八)生物工程管理系

  (十九)护理系

  (二十)医学系

  (二十一)药学系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8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73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40,工勤人员岗位编制72名。

  核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2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职21名,副职5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中心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中心医院,加挂长春市白内障复明康复中心、长春市眼病防治所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综合性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中心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9个。

  (一)院办

  (二)党办(老干部科)

  (三)人事科

  (四)财务科

  (五)医务科

  (六)总务科

  (七)同位素科

  (八)电诊科

  (九)CT

  (十)保卫科

  (十一)放射线科

  (十二)检验科(血库)

  (十三)理疗科

  (十四)器械科

  (十五)预防保健科

  (十六)营养科

  (十七)药剂科

  (十八)麻醉科

  (十九)病理科

  (二十)退休职工管理科

  (二十一)门诊部

  (二十二)住院处

  (二十三)护理部

  (二十四)手术室

  (二十五)腔镜室

  (二十六)供应室

  (二十七)肾透析室

  (二十八)伙食科

  (二十九)幼儿园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28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193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964,工勤人员岗位编制128名。

  核定长春市中心医院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6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39名(其中:正职29名,副职10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中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中医院,加挂长春市职工疗养院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中医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中医医疗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中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1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保科

  (四)财务科

  (五)总务科

  (六)医务科

  (七)病理科

  (八)麻醉科

  (九)电诊科

  (十)理疗科

  (十一)预防保健科

  (十二)器械科

  (十三)检验科

  (十四)药剂科

  (十五)放射线科

  (十六)伙食科

  (十七)供应室

  (十八)门诊部

  (十九)住院处

  (二十)护理部

  (二十一)托儿所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648名(其中79名事业编制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569名事业编制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拨款不变)。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97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487,工勤人员岗位编制64名。

  核定长春市中医院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5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5名(其中:正职21名,副职4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第二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第二医院,加挂长春市职业病防治院、长春市职工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医院、长春市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中心、长春市儿麻矫治康复中心、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综合性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职业病、老年病等防治工作;开展知识分子医疗保健。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第二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9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保科

  (四)财务科

  (五)总务科

  (六)伙食科

  (七)医务科

  (八)放射线科

  (九)理疗科

  (十)检验科

  (十一)药剂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预防保健科

  (十四)门诊部

  (十五)护理部

  (十六)手术室

  (十七)电诊室

  (十八)托儿所

  (十九)兴隆山分院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573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86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431,工勤人员岗位编制56名。

  核定长春市第二医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正职19名,副职4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人民医院,加挂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人民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5个。

  (一)行政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

  (三)医务科

  (四)人事科

  (五)财务科

  (六)保卫科

  (七)门诊部

  (八)护理部

  (九)医保科

  (十)总务科

  (十一)信息科

  (十二)科教科

  (十三)器械科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

  (十五)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61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92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461,工勤人员岗位编制62名。

  核定长春市人民医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职15名,副职3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加挂长春市结核病院、长春市胸科医院、长春市第四医院、长春市结核病防治所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传染病专业领域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结核病防治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0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总务科

  (四)医务科

  (五)门诊部

  (六)放射线科

  (七)护理部

  (八)伙食科

  (九)手术室

  (十)托儿所

  (十一)预防保健科

  (十二)人保科

  (十三)财务科

  (十四)家庭病床科

  (十五)供应室

  (十六)麻醉科

  (十七)病理科

  (十八)电诊科

  (十九)药剂科

  (二十)检验科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81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72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61,工勤人员岗位编制48名。

  核定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2名(其中:正职20名,副职2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加挂长春市第五医院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消化系统传染病专业领域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吉林省肝胆病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3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保科

  (四)财务科

  (五)总务科

  (六)医务科

  (七)病理科

  (八)电诊科

  (九)药剂科

  (十)检验科

  (十一)预防保健科

  (十二)器械科

  (十三)理疗科

  (十四)放射线科

  (十五)伙食科

  (十六)门诊部

  (十七)住院处

  (十八)护理部

  (十九)供应室

  (二十)病案室

  (二十一)免疫室

  (二十二)肝病研究室

  (二十三)托儿所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27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64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20,工勤人员岗位编制43名。

  核定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3名(正职23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第六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第六医院,加挂长春市心理医院、长春市护理医院、长春市心理卫生研究所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教学、科研工作;

  (二)负责提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服务;

  (三)负责结合临床医疗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以及心理卫生研究;

  (四)承担全市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第六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6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保科

  (四)财务科

  (五)医务科

  (六)总务科

  (七)伙食科

  (八)药剂科

  (九)放射线科

  (十)家庭病床科

  (十一)门诊部

  (十二)护理部

  (十三)供应室

  (十四)托儿所

  (十五)精神病防治所

  (十六)土门岭分院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28名(其中36名事业编制经费暂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变,392名事业编制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拨款不变)。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64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22,工勤人员岗位编制42名。

  核定长春市第六医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职16名,副职4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儿童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儿童医院,加挂长春市儿科医学研究所、吉林省儿童医疗中心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为0岁至18岁儿童及青少年提供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儿童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17个。

  (一)院长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

  (三)门诊部

  (四)人事科

  (五)财务科

  (六)总务科

  (七)医务科

  (八)伙食科

  (九)保卫科

  (十)器械科

  (十一)预防保健科

  (十二)营养科

  (十三)病理科

  (十四)护理部

  (十五)质量控制办

  (十六)退休办

  (十七)幼儿园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860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129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645,工勤人员岗位编制86名。

  核定长春市儿童医院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5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5名(其中:正职17名,副职8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长春市妇产医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17)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妇产医院,加挂长春市第三医院、长春市妇产科医学研究所牌子,为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妇科、产科专业领域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开展相关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长春市妇产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暂由市财政差额补贴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设置内部机构21个。

  (一)院办

  (二)党办

  (三)人事科

  (四)财务科

  (五)总务科

  (六)医务科

  (七)保卫科

  (八)检验科

  (九)麻醉科

  (十)药剂科

  (十一)放射线科

  (十二)预防保健科

  (十三)病理科

  (十四)电诊科

  (十五)门诊部

  (十六)护理部

  (十七)中心实验室

  (十八)手术室

  (十九)供应室

  (二十)伙食科

  (二十一)幼儿园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74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112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559,工勤人员岗位编制74名。

  核定长春市妇产医院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5名)。

  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24名(其中:正职21名,副职3名)。

  四、其他事项

  请按此规定及时到市编办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和相关登记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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